重要稅務訊息 114.11

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觀眾【包含付費或免付費者】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故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之使用者及實際消費者,因此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觀眾)所在地判斷。

※參考法規: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說明】:

  1. 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
  2. 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
  3. 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

 

網紅若是有上述相關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免辦稅籍登記之規定,因此將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問題產生。
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定義,該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目前法規規定,若是銷售勞務每月金額達到新台幣5萬元以上但未達到20萬元,即應辦理稅籍登記成為小規模營業人。

 

若是銷售勞務每月金額達到新台幣20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成為一般營業人。

  1. 一般營業人營業稅課稅規定如下:
    勞務提供地在境內,使用地在境外,符合零稅率規定,所以稅率為零。
    勞務提供地在境內,使用地也在境內,營業稅稅率為5%。
    繳納營業稅之期限為,每兩個月一期,並於次期15日內繳納並申報。
  2.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課稅規定如下:
    因小規模營業人並無零稅率適用之規定,所以只要確定勞務提供地或使用地,有一個行為在境內,即符合課徵營業稅之範為。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稅率為1%,每3個月核課一次,採查定課徵方式,由稅務機關核定稅額後,寄發稅單給小規模營業人繳納即可,不用自行申報。

 

※【舉例一】:

假設境內網紅甲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應納營業稅計算如下:
境內網紅甲每月銷售勞務之銷售額已達到新台幣20萬元,符合一般營業人之規定,所以應以一般營業人之營業稅稅率課徵營業稅。

  1. 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所以營業稅稅率為0%:
    300,000×20%x0%=$0
  2. 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所以營業稅稅率為5%:
    300,000×80%x5%=$12,000

 

※【舉例二】:

境內網紅乙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7萬元,因網紅乙每月銷售勞務之銷售額未達到新台幣20萬元,但已超過新台幣5萬元,符合小規模營業人之規定,所以應以小規模營業人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為:70,0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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